按照GB/T2975——1998《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》的要求,样坯切取的规定如下:
1)样坯应在外观及尺寸合格的钢材上切取。
2)取样时,应对抽样产品、试料、样坯和试样作出标记,以保证始终能识别取样的位置及方向。
3)切取样坯时应防止受热、加工硬化及变形为影响其力学及工艺性能。样坯的切取方法一般有火焰切割和冷剪两种。用火焰切割法切取样坯时,材料在火焰喷射下熔化,从而使样坯从整体中分离出来。在熔化区附近,材料所经受的局部高温将会引起材料性能的很大变化,因此从样坯切割线至试样边缘必须留有足够的余量,在试样加工时,把这一部分余量去掉,从而不影响试样的性能。这一余量的规定为:一般应不小于钢材厚度或直径,但最小不得小于20mm。对厚度或直径大于60mm的钢材,其切割余量可适当减小。用冷剪法切取样坯时,在冷剪边缘会产生塑性变形,厚度或直径越大,塑性变形范围也越大,必须留下足够的剪割余量,其规定如表1-1所示。
表1-1 加工余量的规定
钢材的厚度或直径 |
加工余量 |
钢材的厚度或直径 |
加工余量 |
≤4 |
4 |
>20~35 |
15 |
>4~10 |
厚度或直径 |
>35 |
20 |
>10~20 |
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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